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西安航空学院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校友会名称为“西安航空学院校友会”。
第三条 本校友会是西安航空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校友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服务校友成长成才和学校建设发展。
第五条 本校友会自觉接受上级及所在地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友会会址设在西安航空学院沣惠校区。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259号,邮政编码:7100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关注和支持校友成长,为学校建设、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
(三)凝心聚力,发挥校友智力和资源优势,助推学校事业发展;
(四)征集校友对母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六)宣传校友和母校发展成就;
(七)办好校友网站;
(八)编印《西航校友风采录》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校友会采取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本校友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西安航空学院校友;
(二)拥护本校友会章程。
第十条 下列人员均为西安航空学院校友:
(一)在西航学习、进修、任教、任职过的所有各类人员;
(二)西安航空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专家、顾问及其他兼职人员;
(三)目前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工作的教职员工;
(四)虽非西安航空学院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西安航空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
(五)各地校友会组织可作为本校友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登记表;
(二)通过校友会审核后,颁发批复文件,即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校友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校友会和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校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校友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校友会的活动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学校声誉,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
(五)积极为本校友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为《西航校友风采录》、校友总会网站等提供稿件;
(六)及时更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校友会章程、损害本校友会声誉的会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
友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西航校友会。
校友会成员由西安航空学院现任领导、校友会秘书长和各校友分会会长组成。西安航空学院校长担任校友会会长,其它副职校领导、各地校友会会长或校友代表担任校友会副会长。校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
校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各校友分会秘书长担任校友会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校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或终止校友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校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校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或决定重大事项,会议须有1/2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开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长或经会长授权的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三)任命各校友分会组织机构成员;
(四)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校友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 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校友分布和工作需要,校友会可设立校友分会。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应根据校友会章程制订校友分会章程。校友分会依据分会章程积极开展校友工作,定期向校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友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顾问和名誉会长应积极协助校友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和校友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
(三)西安航空学院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与利息。
第二十五条 本校友会经费专款专用,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校友会建立规范的财务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的合理使用与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校友会财务与资产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会员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校友会资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 年10月14日校友会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